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诉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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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军[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00

出  处:《青年时代》2015年第12期92-92,共1页YOUTH TIMES

摘  要:与传统海上保险不同,海上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海上保险形式。其中的第三人直接诉权,是一种独_特的法律制度,其存在的目的在于受害第三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补偿。国际法中,《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制度都规定了直接诉权。我国只存在船舶油污事故中的第三人直接诉权,规定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但是《海商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此第三人诉权在海商法学界备受争议。

关 键 词:海上责任保险 第三人 直接诉权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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