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立法学体系的三要素——原理、制度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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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蕾[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出  处:《杂文月刊(下半月)》2015年第5期244-244,共1页

摘  要:在关于什么才算是法和立法的讨论中,有人认为所有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制定它们都是立法活动;有人认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是法,只有制定法律才是立法。前者称为广义说,后者称为狭义说。这种广义说、狭义说除了能给人以表面上似乎能说明和解决问题的印象外,实际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比如,一位法官不能说:“我持广义说,认为乡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我也要把它作为办案依据。”另一位法官也不能说:“我持狭义说,只承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只有法律才是办案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不属于法的范围,因而一概不能作为我办案的依据。”

关 键 词:法学体系 规范性文件 原理 技术 制度 立法活动 全国人大 广义说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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