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12
出 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113-117,共5页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 金: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西方话语中的法律东方主义二重性反思--以黑格尔中国法律观为范例"(12YJC820043);2011年度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反思西方话语中的中国法律观二重性"(11YBA050);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扶持项目"(11HDSK015)
摘 要:当下的宗教事务法律治理需要回采历史、以史鉴今。在传统社会中,清代宗教事务的法律治理取得了较好效果。清朝重视宗教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注重宗教立法,注重因地制宜、因教制宜的多元治理策略,针对不同的民族、不同宗教给予区别对待,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宗教宽容。但也注意护持正教、黜邪崇正,对邪教及宗教犯罪严加打击。清政府将宗教事务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既设立了礼部、理藩院等中央机构,还设立分级的宗教管理机构,对宗教人员的认定资格、教徒登记、宗教场所、宗教人员行为规范、宗教人员犯罪的处罚都从法律上做了具体规定。清朝宗教事务法律治理的立法宗旨及具体措施值得当下适度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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