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刍议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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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立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28-40,共13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监督与规范行政权力的主要路径和重点领域"(10AZD023)

摘  要:转型期社会的秩序需求,要求创新现有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寻求拓展纠纷解决的可能空间。而包括自行协商、调解等制度在内的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既契合于纠纷当事人的内在需求,又因应了现代行政法上的合作治理趋势,是一种可行的制度选择。合意型纠纷解决机制虽起源于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之中,但它并非难以与行政争议解决活动相兼容。从参与主体、合意形成程序、协议效力等方面展开制度设计,可以确保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运行的合法性与实效性。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与决定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呈现出交织共生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竞争,有助于提升行政争议解决的整体品质。

关 键 词:行政争议解决 合意 自行协商 调解 合作治理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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