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法理基础——兼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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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燕[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021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6期116-119,共4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学科共建项目<香港仲裁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对粤港仲裁合作的影响>(GD12XFX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公法禁忌"使国际竞争关系被冲突法拒之门外,有欠妥当;应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重构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竞争法私人执行中的国际竞争关系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应受冲突法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对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适用加以明确规定,以完善其体系并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司法实践之需要。

关 键 词:国际竞争关系 冲突法 公法禁忌 法的性质 法律关系的性质 国际考察 完善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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