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反思及重构——美国的经验及其借鉴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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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永宁[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168-176,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4)D062];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DFXJ03);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13RWZD08)

摘  要:中、美两国金融系统中都存在影子银行体系,但两种体系在运作机制上截然不同。美国影子银行是独立运作、自成体系的"平行银行"体系,具备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而我国影子银行则是作为"银行之友",满足商业银行信贷无法提供的融资功能。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影子银行复制银行功能,同时规避监管,蕴含着系统性风险,因而从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出发,对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不能过窄。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改革经验,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在监管法律原则方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影子银行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在监管法律政策方面,坚持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将影子银行正式纳入商业银行监管范畴,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影子银行运行透明度,并建立对影子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流动性监管等法律制度。

关 键 词:影子银行 利率非市场化 监管套利 宏观审慎监管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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