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余睿[1,2]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学术论坛》2015年第5期100-104,共5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物利用法律问题研究”(09XFX009)
摘 要:公共财产用益权是公共财产物权结构中的核心权利形态,但由于缺乏立法与理论的支撑,这种权利的属性、内涵、效力等要素都较为模糊,公民在主张该权利时也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排斥。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不仅契合了公产用益权的属性,而且可以扩张公产用益权的内涵、价值和法律效力,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公民可主张、可实现、可救济的实然性权利,进而纠正、引导公共行政给付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向,满足民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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