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制度形态与创新趋向  被引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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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爱宝[1]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学海》2015年第4期141-147,共7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江苏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研究"(项目号:13ZD00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项目号:13BZZ04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基于人类社会治理模式演进的历史视野,从"权制"到"法制"再到"德制"的制度形态变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仍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和超越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首创并正在全国多地陆续加以推广的"河长制"应当既不属于典型的权力制度,也不属于典型的法律制度或典型的道德制度,但它又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三种典型制度形态的某些特征。从目前"河长制"存在的特殊制度形态实际出发,"河长制"的进一步创新趋向应定位为有序消解它的权力制度特征,适度追求它的法律制度构建以及逐步强化它的道德制度建设。

关 键 词:“河长制” 权力制度 法律制度 道德制度 创新趋向 

分 类 号:D63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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