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视域下审计体制的变革——检察机关行使审计职权的可能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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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涛[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5年第4期5-13,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债的合宪性审查及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14BFX02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的行政型审计作为世界范围很少仍被采用的审计模式,既不符合宪政的民主原则,也有悖于法治精神。纵观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审计作为财政的事后监督机制、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只有真正强化其独立性,才能使其真正发挥监督和保障职能。尽管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设计中,也体现了审计独立性的追求,但行政型审计作为一种自我审计或内部审计,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迄今,虽有各种有关我国审计制度的完善建议,但审计职能转为检察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是最可行的现实选择。

关 键 词:审计模式 行政型审计 宪政体制 审计独立性 检察监督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7[政治法律—法学]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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