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与陈本寒教授商榷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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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学立[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5年第4期25-33,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项目号:13BFX093);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法立法研究"(项目号:12YJA820015)的支持

摘  要: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关 键 词:新类型担保 抵押权泛化 统一动产担保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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