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商业性短信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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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现代营销(上)》2015年第8期45-45,共1页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

摘  要:《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近日通过并公布,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规定提出,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关 键 词:短信息服务 商业性 服务提供者 信息服务管理 经营许可 收费方式 信息内容 电信业务 

分 类 号:F6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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