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方核算简化模式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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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农生 

机构地区:[1]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铜陵244000

出  处:《财会月刊》2015年第6期124-126,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本文认为,"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设备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应是出租人为承租人代垫的一笔款项,而应是其支付的一项融资成本,可作为未来销项税额的抵减项,并通过一个例子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出租方 增值税 营改增 

分 类 号:F832.4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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