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处分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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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克先[1] 

机构地区:[1]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3125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5期29-31,共3页

摘  要:未成年人拥有房屋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不处理,被监护人房屋将会遭受损失,或者被监护人的成长发展将会受到影响,且处理结果使被监护人实际获益,该处理才能认为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但这里的保证法律性质仅是承诺。未成年人房屋处分登记应予完善,不仅由监护人对为未成年人利益作出承诺,同时由第三人作保证;并对为未成年人利益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关 键 词: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 处分规制 

分 类 号:D922.18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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