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首制度在实践中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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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洋[1]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5期92-93,共2页

摘  要:自首制度是刑法贯彻宽严相济原则的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早日归案,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且给与其改过白新的机会。同时,这项制度也有利于降低司法调查的成本,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有极大的帮助。但是我国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面临很大的矛盾,在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严格规定下,坦白和处于控制后交待的同种罪行更多情况下难以获得从宽的处理,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司法的不公正性。逃跑后投案自首与坐以待抓的情况所得到的法律处罚是不同的,这可能造成鼓励逃跑的后果,因此对于改变自首制度在实践中蚵矛盾变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自首 一般自首 准自首 坦白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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