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翘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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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台声》2015年第14期109-109,共1页

摘  要:《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 键 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 台湾地区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行医 大陆 2008年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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