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间征缴”抑或“强制足额征缴”——我国养老保险费征缴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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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辉[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27-36,共10页Oriental Law

基  金:笔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老龄化压力下我国养老金筹集和管理机制的创新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SFB5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行强制足额征缴,试图改变养老保险费已经形成的区间征缴惯例。区间征缴模式与强制足额征缴模式具有不同的制度效应。在当前的现实国情下,推行强制足额征缴制将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过重;形式威慑重于实质效果,损害征缴的公信力与权威;缺乏体制性支持和配套制度协同,激化社会不公和矛盾;对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产生负面影响并形成恶性循环。应在立法中明确区间征缴制原则,强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名义做实并实现缴费与计发之间的精算平衡,增加政府投入并完善保险基金的资产管理,构建准确、有效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减免机制,并加强延迟退休、异地转续、社会化养老等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协同。

关 键 词:养老保险费 强制足额征缴 区间征缴 个人账户权益 征缴减免 

分 类 号:F840.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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