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金融机构私力救助及其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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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巫文勇[1] 张姝[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2

出  处:《武陵学刊》2015年第4期61-66,共6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干预视角下的金融机构破产法修正研究"(13BFX114)

摘  要:当金融机构发生流动性危机或支付不能时,应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私力救助优先原则,让其进行自救、重组,或采取其他私力性救助措施,以实现国家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成本最小化政策目标。这是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最理想的方式与途径,也几乎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致选择。为了促进私力救助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私力救助行为进行规范,包括救助主体资格、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救助主体与被救助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在私力救助中的权力和职责。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市场原则 私力救助 法律构建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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