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同妻情形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及欺诈标准的界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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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7期63-65,共3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同妻要求将同妻情形1以欺诈为由,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以更好保护其权益。而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只包含胁迫一种情形。学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将欺诈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必要性;其二,可撤销婚姻制度内,欺诈的界定标准。

关 键 词:同妻 可撤销婚姻 欺诈 界定标准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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