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的立法审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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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翠秀[1] 陈明添[1]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湖湘论坛》2015年第4期106-109,共4页Huxiang Forum

基  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法律制度与信息技术的银行卡安全框架研究>[编号:2013C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ISP第三方责任由于生发于网络环境中,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故而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侵权主体的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技术复杂化、侵权环境的虚拟化以及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总结式、突破式和概括式的立法,将第三方责任列入侵权法规范之中。其在性质上为归责条款,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侵权客体具有自身虚拟性。通知规则在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形式,应完善反通知制度和错误通知赔偿机制,而知道规则应将"应知"包括在内。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三方责任 间接侵权 避风港规则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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