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几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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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伟[1] 

机构地区:[1]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情》2015年第26期397-397,共1页

摘  要:人与自然关系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自环境问题产生开始,法学界就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主体化问题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观点,由此而gI发的争论也一直持续到了当今。从过去无限制的开发利用自然到今天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环境对人类的重要性,从各个学者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争论就可以看出环境对人类的重要意义。对于法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争论,还有待在选一步的讨论中发现更完善的理论来支持环境法的发展。作者观点认为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分别从传统理论关于法的目的、现实作用、法律实践、社会概念定义的影响等方面分析传统理论对环境法调整对象发展的束缚。再就人与自然和谐、环境严重污染现状和世界法律制定和实施情况分析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最为重要的是作者认为法律作为一门工具学科,最根本的作用在于实践应用,只要对于法律的实际应用有良好作用的理论都应该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和发展。

关 键 词:人与自然关系 环境法调整对象 传统法律思维 

分 类 号:B023[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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