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国际船代企业外资股比放宽至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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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闻欣 

出  处:《珠江水运》2015年第A01期53-53,共1页

摘  要:6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在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经困务院交通运输_丰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食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 按照公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我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关 键 词:外商独资企业 国际船舶 外资 中外合资 代理业务 交通运输 国际海运 海运政策 

分 类 号:F752.8[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F55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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