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再发自贸区海运新政 部分业务享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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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澎湃 

出  处:《珠江水运》2015年第A01期70-71,共2页

摘  要:中国的地方自贸区一变四后,交通运输部特意发了份文,把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海运政策做了明确。这七条政策中,相当一部分政策在上海自贸区已经先行先试。这次继续明确了上海先行先试的地位,也把相关政策向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全面推广。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

关 键 词:交通运输 海运政策 运输业务 运输部 外商独资企业 待遇 国民 中国港口 

分 类 号:F5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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