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沪饮用水源最高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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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翔 

出  处:《珠江水运》2015年第A01期78-78,共1页

摘  要:《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新增了防治船舶大气和噪声污染的规定,强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对造成污染的船舶最高可罚20万元。 对本市青草沙、东风西沙、陈行和黄浦江上游四大饮用水水源地,新规规定: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冲洗甲板;水源保护区内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禁止使用消油剂。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设置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关 键 词:船舶污染 饮用水源 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 船舶油污事故 污染防治 黄浦江上游 噪声污染 

分 类 号:X32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U698.7[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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