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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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光旗[1] 

机构地区:[1]韩山师范学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5年第7期72-75,共4页China Trademark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项目(留金法[2013]5045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项目(2014WTSCX087);韩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项目(QD20140910)

摘  要:商标的巨大价值可能导致代理人、代表人或有业务往来关系的人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此类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如果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取得了注册商标权,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商标所有人)?在"御品皇标"及"士多利SHIDUOLI"商标权属纠纷中,法官就遇到该难题。[2]对此问题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学界也没有探讨。

关 键 词:商标制度 商标注册人 往来关系 《巴黎公约》 一审法院 权属纠纷 商标注册证 国际商标协会 商标转让 商标专用权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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