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收回承包地有“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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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 

出  处:《山东人大工作》2015年第5期46-47,共2页

摘  要:据来自某市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统计,因村委会解除或收回承包地、荒山、林地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比例。一些村委会干部因缺乏法律意识,或为私利,随意找个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孰不知法律是公正的,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至少有“五不能”。 不能以违约开荒,随意解除合同 [案例]胡大奎一家系辽西南葫芦沟村的老户。1985年10月,经村里研究同意上报,胡大奎获得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葫芦沟村南老牛岭荒山地块)《自留山使用证》。2005年冬,村委会决定将无偿承包使用改为有偿承包,并重新与胡大奎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50年,一次性交承包费5000元,“不得开荒、建房,否则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关 键 词:村委会干部 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事抗诉案件 法律意识 解除合同 县人民政府 有偿承包 

分 类 号:F325.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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