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服务中的关键概念及立法选择——兼评中美电子支付服务世贸组织争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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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志勇[1] 

机构地区:[1]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南昌330063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136-139,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法律问题比较研究"(12YJA820103);国家留学基金委"电子支付服务立法问题比较研究"(201208360015)成果之一

摘  要:电子资金划拨通常仅指以电子方式在金融机构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划拨,而电子支付泛指任何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的支付,其法律内涵不太容易确定。支付服务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概念,而为与《票据法》相对,建议我国采用"电子支付服务"。该概念应包括"经营"、"促进"和"促成"支付的所有必要服务,而支付"直接通过电子设备发出支付指令"进行。电子支付服务世贸组织争端案中我国败诉的原因在于支付卡信息转接市场垄断而非专家组解释不当。

关 键 词:电子资金划拔 电子支付 支付服务 电子支付服务 

分 类 号:DF43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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