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捐赠 爱心无价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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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家平[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家教》2015年第7期39-39,共1页The Family Education Of China

摘  要:陶法官: 前不久,我儿子所在学校举办向贫困山区儿童献爱心捐助活动。我儿子在未征求家里大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家里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偷偷拿到学校,然后捐了出去。我得知此事后,找到学校办公室主任李某,要求拿回被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对我儿子向贫困山区儿童捐赠电脑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他认为此次活动是公益性捐赠,该捐赠行为已经完成,不可以撤销,故不同意我拿回被捐赠的电脑。

关 键 词:笔记本电脑 爱心捐助 学校办公室 公益性捐赠 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 法定代理人 叶梅 综合判断 扶法 

分 类 号:S811.8[农业科学—畜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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