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谈新《消法》实施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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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建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第13期51-52,共2页

摘  要:“举证责任倒置”,亦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修订后的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 耐用商品 经营者 机动车 计算机 电视机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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