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保险损失补偿方式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保险法》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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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雷闪[1]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山东青岛266580

出  处:《金融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3期55-58,共4页Fina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014010566)

摘  要:在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主要有比例制和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补偿两种方式,后者也被称为第一损失补偿方式。我国《保险法》采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保险人充分获偿的权利。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应将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作为不足额保险理赔的一般原则,而将比例制补偿责任作为例外。

关 键 词:不足额保险 比例制补偿方式 第一损失补偿方式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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