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涉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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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宏奎 

出  处:《税收征纳》2015年第7期12-14,共3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税处理 应税劳务 虚开增值税 犯罪决定 善意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 介绍他人 购货方 抵扣税款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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