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中非讼法理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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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振桦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府法制》2015年第19期49-51,共3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一、家事审判中非讼法理适用的合理性 (一)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的新发展 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是民商事案件最基本的分类,根据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各自具有的特征,分别运用不同的诉讼法理设置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这一思想即是“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核心。二元分离适用论认为,对于诉讼事件适用诉讼程序,贯彻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言词审理主义、公开主义等诉讼法理;对于非讼事件适用非讼程序,贯彻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审理主义、不公开主义等非讼法理。非讼程序中没有适用诉讼法理的可能与必要,诉讼程序中也没有适用非讼法理的可能与必要,两者分别适用,互不相干。诉讼程序一般涉及私权且争讼性强,适用诉讼法理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使当事人充分地参与程序,体现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使裁判结果更易于接受。非讼程序一般适用于争讼性较弱或涉及公益的案件,职权主义、书面主义、自南证明等非讼法理的适用,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满足纠纷简单、快速解决的需要。二元分离适用论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时至今日,该理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最基本的思想,占据主导地位。

关 键 词:诉讼法理 中非 审判 处分权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 非讼程序 民商事案件 诉讼程序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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