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被调整岗位的工资标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机构地区:[1]辽宁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出  处:《现代班组》2015年第8期46-46,共1页

摘  要:[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某,女。 被申请人:某塑料制品公司。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岗位为喷漆工,标准月工资是1380元,2008年12月怀孕,2009年初调离有毒有害岗位,在组装和擦酒精岗位工作至今。2009年6月份发工资,被申请人无任何方式通知,将其原月工资标准1380元减为725元。2009年6月17日,申请人到市劳动局报告情况,局相关领导通知该公司其行为违法应改变。2009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无视市劳动局通知,仍然按其违法决定发放工资,厂长答复:“公司决定,不可改变。”

关 键 词:工资标准 岗位工作 女职工 2009年 被申请人 调整 孕期 行为违法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