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问题之探析——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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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单媛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6期103-103,共1页

摘  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入二审阶段,“毒驾人刑…‘拐卖儿童犯罪中的买方也将被追责”等话题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此修正案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将死刑的范围缩小化,在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又减少9个罪名,由之前的55个减少为46个,其中包括5个经济类的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两个军人违反职责罪,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同时,草案中明确指出了要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我国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在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中,把“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这一修改体现了创新刑事立法理念,将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关 键 词:死刑缓期执行 刑法修正案 草案 存废问题 走私武器弹药罪 拐卖儿童犯罪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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