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与下放金融自主权  

Deepen the Reform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and Decentralized Financial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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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立[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出  处:《银行家》2015年第6期107-109,共3页The Chinese Banker

基  金:教育部博士点基金(20110004110003和20120004110001)支持

摘  要:2015年4月初,《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出,推动供销合作社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金融。并要求在2020年之前,完成改革。《决定》提出了,供销社获得了七种形式的基层金融探索权利:资金互助合作、互助合作保险、中小型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

关 键 词:资金互助合作 融资租赁公司 基层金融 融资性 地方财政 农村金融 

分 类 号:F72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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