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作用与局限性分析及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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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刚 李伟群[2] 

机构地区:[1]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上海保险》2015年第7期28-33,38,共7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引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于2013年5月31日发布,并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施行无疑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等各方产生重要的影响。尤为重要的是,因为它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所以除了对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以外,还对执法机构,包括行政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均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效力。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 拒赔 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 解除权 抗辩权 保险标的 重大疾病保险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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