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公文中“引述来文”部分的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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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雪松[1] 

机构地区:[1]渤海大学文学院

出  处:《应用写作》2015年第8期17-19,共3页Applied Writing

基  金: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汉语言文学国家特色专业特色实训体系的科学建构与实践研究"(项目号:UPRP20140663)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引述来文”部分的构成要素 “引述来文”部分由哪些要素构成?多年来,以“来文名称+发文字号+收讫语”方式对来文进行引述渐成一种定例,一些教科书认为这三个要素次序固定,且缺一不可。这种模式长期以来被认为“有法可依”,因为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目前已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曾明文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但是如果至今仍将该模式作为引述来文的法定标准或规定范式,则未免有些不妥。

关 键 词:行政公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引述 写作规范 发文字号 构成要素 要素构成 有法可依 

分 类 号:C931.46[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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