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客体论——来自税法学的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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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丛中笑[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1-12,共12页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吉林省社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08Bfx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涉税犯罪的犯罪构成作为罪群的犯罪构成而存在,是把客观存在的涉税诸犯罪的犯罪构成有机类型化、理论化和整体模型化的结果。按传统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是一个包含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之一,任何犯罪都必定侵犯了一定的客体,有犯罪就一定有客体。

关 键 词:犯罪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 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 纳税人权利 扣缴义务人 征管法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12.2[政治法律—法学] 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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