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域立法模式的选择——兼评王春业之《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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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光[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95-102,共8页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国家立法权的归属和配置问题。当前,我国享有立法权的主体被分为两级:中央和地方。实际上,一国的立法权配置固然重要,立法权的运作方式同样不可忽视。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将我国正在兴起的区域立法定位为立法权的行使方式,而非将其视为一种可与中央和地方立法相并列的、完整意义上的立法。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地方立法 国家立法权 合法性依据 行使方式 立法制度 立法权力 立法资源 立法程序 立法权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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