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有待向全社会深入推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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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文艺[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4期7-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的潘文财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二是适用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首先,这种做法有着充足的实体法依据。如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关 键 词:失信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社会 企业法人 合同纠纷案 实体法依据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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