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加刑当具法定情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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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翠华[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4期25-26,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在被告人提出上诉而非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应当考虑上诉不加刑,慎重处理;重审法院在无法定情形下,不能加重判处刑罚及罚金。【案情】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黄春。上诉人:谢二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春从2013年5月开始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工厂里,以5元的单价,为谢二强组装不带后盖的仿苹果iphone4S手机,配件全部由谢二强提供;2013年6月,黄春开始为谢二强组装带有涉案商标后盖的假冒苹果iphone4S的手机。

关 键 词:上诉不加刑 深圳市宝安区 人民检察院 发回重审案件 二审法院 公诉机关 人民法院 被告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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