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审理中可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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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毓明 谢文浩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4期62-6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往往不具有对抗性,或者虚假对抗。而民事活动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民事审判的被动性往往对当事人的合意予以尊重,串通的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时,法官驾驭没有对抗的庭审对查明事实并没有多大作用。准许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给本没有对抗的庭审增加了对抗的一方,对甄别和认定虚假诉讼效果显著。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 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三人 对抗性 法律关系 案件事实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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