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犯罪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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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霄[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4期98-10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戴某系A市B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朱某1998年至2001年间任A市所辖县级市副市长。1998年,因朱某打算在A市购买B公司所有房屋而经人介绍与戴某相识。戴某出于与朱某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请朱某为其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帮忙的目的,分别于1998年、2000年决定由B公司两次为朱某支付房款25万余元、37万余元。2001年,朱某调任至A市某区任常务副区长,后又任区长、区委书记。

关 键 词:追诉期限 行贿犯罪 公司负责人 1998年 2001年 单位 建筑工程 工程项目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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