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展两类机构评级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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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春胜[1] 赵明[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锡林浩特026000 [2]中国人民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二连浩特0111000

出  处:《北方金融》2015年第6期110-110,共1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信用评级要起到对两类机构"择优限劣"的作用及提升两类机构业务经营的能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立法方面。逐步建立健全有关征信系统、信用管理、信息披露、资信评级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加强两类机构对于资信的重视,保证市场对于评级的有效需求和评级结果的有效使用。通过立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提高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可信性。

关 键 词:评级结果 机构评级 信息披露 信用管理 征信系统 机构业务 资信评级 人民银行 信用评级机构 金融机构 

分 类 号:F832.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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