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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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沐心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  处:《经济师》2015年第8期79-80,共2页

摘  要:在合同法领域,只有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归为有效并宣告成立。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时会出现瑕疵,例如可能在表达时产生同真实意志不相一致的错误,或者对缔结合同的事实或条件发生认知上的错误等,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便会面临挑战。因此我们在进行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时,明确错误含义的界定,错误规则的适用,以及是否应该对表意人予以救济、法律如何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面对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表述,不同法律的解决之道颇具差异。文章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PIC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错误规则的比较,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异同,并为我国错误规则的臻于完善添砖加瓦。

关 键 词:比较 错误 对表意人的救济 PICC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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