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侦查权配置与刑事案件管理对大陆地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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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月[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45-49,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台湾地区刑事诉讼中主要的侦查主体为检察官,司法警察从事侦查活动应受检察官的指挥与监督,形成了有异于大陆地区的侦查权配置;且台湾地区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形成了严格的刑事案件报告程序,有利于上级侦查机关对下级侦查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对于报告的刑事案件,进行督导管制,实现侦查机关系统内部的行政性管理,从而形成了台湾地区富有特色的侦查管理方式,并对大陆地区完善侦查管理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侦查管理 侦查权配置 检警关系 台湾地区 

分 类 号:D63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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