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将同妻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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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  处:《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138-139,共2页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同妻要求将同妻情形以欺诈为由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以更好地保护其权益。而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只包含胁迫一种情形。学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即在这样的背景下,论述将欺诈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以期产生一定的积极效用。

关 键 词:同妻 欺诈 可撤销婚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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