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中的举报权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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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绍玲[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版权》2015年第4期27-31,共5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著作权行政执法程序研究>(批准号:13CFX09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4ZDC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知情人享有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举报权",该权利的宪法依据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权"。但该权利并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请求权,而属于信访权利。知情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举报,本质上属于一种批评建议类信访。举报人如对举报的受理、处理程序不服或者对受理、处理的结果不服,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或复议的途径获得救济,而只能通过信访这一政治途径获得救济。

关 键 词:《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举报权 行政复议或诉讼 信访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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