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到名分:明清雇工人法律形象的衍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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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永明[1] 常冰霞[2] 

机构地区:[1]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2]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北京100872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80-85,共6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法律中人之形象研究"(2012C027)

摘  要:虽然明清律典已经确立了雇工人在雇主宗法家长体系内的形象,但对其法律概念的定义却模糊不清。在其出现之初,以契约确立雇工人的身份,但随着律例的不断完善,主仆名分成为最终的判定标准。从"自由人"向"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之家人的转变,不仅使雇工人与律文编织的法律形象严丝合缝,而且还彻底丧失了同雇主平等的社会及法律地位,进而完全失去了人身支配权。

关 键 词:明清律典 契约 名分 雇工人 法律形象 

分 类 号:D9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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