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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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冉玲丽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7期247-247,共1页

摘  要:1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主观共同性应该坚持以主观共同故意为限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者与其他直接实施者一样,都存在着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一般认为,支持(即协助)他人实施加害人行为的人必须是故意。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教唆与帮助,与刑法不同,不以故意为必要,亦得有过失之教唆与帮助。王泽鉴教授采取折衷说,认为教唆和帮助都必须出于故意,过失教唆或者帮助,如果满足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 共同过错 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 共同性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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