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恐怖组织犯罪中的正犯责任——基于共犯二元论立场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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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望原[1] 简琨益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15期17-23,共7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抽象危险犯与侵害犯之间的关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是刑法分则类型化的犯罪,均属正犯形态。组织、领导者因为以制造抽象危险源的方法分担了侵害犯的正犯行为,无论是否直接参加恐怖活动犯罪,都应当就此承担正犯的刑事责任;恐怖组织的参加者虽然属于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的正犯,但因为其并非抽象危险的直接制造者,故没有以危险行为分担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行,只有在其实际参加了的那部分恐怖活动犯罪中,才应当承担正犯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恐怖组织犯罪 正犯 抽象危险犯 侵害犯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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